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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农机产品投诉规则(摘要)
发布时间:2006-5-26 3:43:00 来源:辽宁金农网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农机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机产品,因产品质量和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及地方投诉监督站投诉。
    第三条受理投诉原则(一)依法受理、调解当事人的争议;(二)受理投诉、调解争议,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依法、合理、公正为基础,以当事人自愿和解为宗旨;(三)受理投诉、调解争议实行无偿服务;(四)受理投诉须有投诉者提供的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
    第四条受理范围(一)农民个体、联户或直接从事农民生产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投诉;(二)购买农机产品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场职工的投诉;(三)购买农机产品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城市职工和其他人员;(四)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的购销纠纷;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代表的投诉;
    3、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之外发生的质量纠纷,但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除外;
    4、被投诉方不明确或下落不明的;5、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或地方消协已经受理或已经处理的;
    6、符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免责条款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五)对其他单位转来的投诉,凡投诉人没有要求向农机投诉站投诉的,不直接受理,不直接答复投诉人。
    第五条受理投诉的方式与要求受理投诉方式包括口头投诉和书面投诉,需要调解或协助处理的案件,须出具书面投诉材料。书面投诉材料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2、被投诉者名称(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所购农机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购买日期、购买地点、发生的质量问题、受到的损害和与被诉者的交涉情况等;
    4、购机发票、“三包”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投诉要求。
    第六条投诉处理程序及工作方式(一)农机投诉站接到书面投诉材料后,原则上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二)农机投诉站将有关投诉材料(复印件)转送被投诉者,要求其在十五天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农机投诉站和投诉者本人;(三)农机投诉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争议的解决”一章中有关条款进行调解;(四)如被投诉者逾期不予答复,农机投诉站则发出“催办通知”,连续三次催办不予处理的,可公布有关投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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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辽宁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
:
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委政研室 省直机关工委 省经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农委 省水利厅 省林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厅
省商业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环保局 省统计厅 省政府研究室 省政府金融办
承办单位
:辽宁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
ICP
:
辽B-2-4-20040111 备案号:辽ICP备05014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