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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要切实服务“三农”
发布时间:2007-4-24 16:37:00 来源:农民日报
    农村金融发展滞后是制约现代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一大瓶颈,作为既可吸收公众存款又可发放贷款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正在展开试点的村镇银行,有望在破解小额信贷难题方面有所作为,并被寄予打破农村金融格局、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厚望。然而,要使村镇银行名至实归地服务“三农”,笔者以为尚有许多工作要做。 
   
 要防止成为农信社的变异
 
    从1994年
我国首次开展小额信贷以来,目前已经形成了三种模式:其一,是由政府比如扶贫基金开展的小额信贷;其二是由国际捐赠等方式形成的民间小额信贷组织;其三,是由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信贷。前两种的最大特点是有扶贫的作用,但缺乏后续资金,第三种虽资金充足,但推广情况不太理想。直到2006年,邮政储蓄开始办理小额质押贷款业务,才打破农信社的垄断格局。而村镇银行的“破冰”试点,尤其是其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门槛的规定,无疑进一步打破了农村金融的垄断地位,为建立完整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铺平了道路。 
    然而,即使民资参与新设立的村镇银行,参与方式也有多重限制,仍然不能脱离现有金融机构独立存在。而与此同时,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尽管此规定有助于规避村镇银行经营风险,但也因此留下让村镇银行成为又一种农信社的可能。而农信社曾经的“惜贷”、支农资金截留严重、推广情况不理想甚至背上巨额坏账等经营状况,使得村镇银行可能激活农村金融的效应大打折扣。如此付出艰辛努力而成立的村镇银行,也背离了其诞生的初衷和使命。 
    
能否真正服务“三农”尚值期待
 
    据调查,目前全国农村有1.2亿户有贷款需求,但满足率只有60%,且只有不到50%的信贷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因此,农村金融市场所蕴藏的能量不可低估。 
    然而,村镇银行能否在本轮天时、地利、人和的各方利好中抓住机会,真正服务“三农”,仍有待考量。首先,在村镇银行的股份构成上,如果国内商业银行作为唯一股东,是否还会重蹈撤离农村覆辙,如果国内商业银行作为最大股东,能否在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上有所作为,都值得商榷;其次,由于当前农信社仍是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正规金融力量,所以在村镇银行成立后,农村金融领域的业务竞争,将不可避免地在农信社和村镇银行间展开,但倘若由于利益的驱动,双方的竞争进入白热化以致偏离正常轨道,比如将竞争的重点过分聚焦于“黄金客户”——龙头企业,必然再度上演“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的旧剧。 
    
村镇银行名至实归仍需扶持
 
    村镇银行的成立,可以视为对外资银行抢占农村金融市场的正面回应,而在当前,对于尚处探索阶段的村镇银行而言,要做到这一点,尤其需要相关方面的大力扶持。 
    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为契机,建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机制 应以构建全社会信用体系为契机,由财政按比例扶持,建立共享的包括农户、企业、个人在内的信用档案,村镇银行再据此评定农户、企业的信用等级,拓宽农户联保贷款渠道和途径等奠定基础。 
    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绳,确保小额信贷经营模式落到实处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时,鉴于村镇银行运行初期获利空间有限,要在政策上有所倾斜,在农民欢迎、自身又能维持运营的基础上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自然有相当可观的获利空间。 
    以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为基础,强化村镇银行风险监管力度 村镇银行要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和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村镇银行实行“低门槛,严监管”,在风险管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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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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