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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城里有房可落户 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作者:田原 发布时间:2006-10-26 7:40:00 来源:辽沈晚报

    在城里务工的农民工将逐步享受到与城里人一样的社会保障和市民待遇。

  近日,辽宁省政府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保障农民工切身利益方面,出台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

  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意见》规定,农民工工资要月清月结,用人单位要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今后,农民工将与城镇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省政府要求各市及时调整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政府要求,力争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工伤大病将优先解决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为其办理工伤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保险费,建筑企业还要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农民工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农民工伤亡而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农民工就医问题,将通过制定农民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办法予以解决。

  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其住院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要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

  农民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城里有房可以落户

  今后,农民工在长期就业和居住的城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具有所有权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住房,可以将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赡养的老人的户口迁移到就业和居住的城市。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也将同等享受城市困难家庭子女“两免一补”政策。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所在地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城区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房。 

 

(编辑: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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