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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要点
发布时间:2005-4-6 来源:辽宁农业信息资源平台

    自身要具备就业条件
    外出求职务工须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具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不因外出而影响其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从事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须接受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相应文化程度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婚育证等相关证件。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方可外出务工就业。
    求职时要注意三点
    为避免职介机构非法骗取钱财,求职时一定要留个心眼,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证照,看职介所是否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二是留意人员,就是看是否具有3名以上持有《职业指导员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三是留意费用,就是看是否有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交完中介登记费后,职介机构有义务对工作不满意的求职者,免费再介绍工作3次。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一个“保护伞”,外出打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就等于自己放弃了合法权益。因此,提醒外出就业人员,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好各项条款如工资、福利、劳保、休假、工作时间等等,同时,最好能将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拿到当地劳动部门备案,让政府劳动部门检查有无违法或不合理条款。
    及时敦促老板发工资
    《劳动法》中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也就是说,打工者进入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所约定的工资,而且只能用货币,不能用其它任何形式来替代货币。因此,劳动者应要求老板按月支付工资,如老板未依法按月支付工资,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
    不要为保“饭碗”而退让
    有相当一部分人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怕丢掉“饭碗”不敢投诉。而个别用心不良的老板恰恰利用了打工者的这一心理,长期侵害打工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打工者只要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就应依法取得报酬。外出务工人员不能为保“饭碗”而百般忍让,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举报投诉。  



    文章来源:吉林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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