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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农民工兄弟提个醒
发布时间:2004-2-24 来源:辽宁农业信息资源平台
    春节刚过,针对外地农民工陆续返厂、企业已恢复正常生产的情况,江苏张家港市劳动保障局从规规范企业劳动合同入手,及时督促企业同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个局还通过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日常巡查,切实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他们还明确规定,凡是企业欠薪超过两个月的,一律通报全市,并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处理。
    年来,我国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业发展迅猛,但由于企业用工行为不规范、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导致随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非常严重。据资料显示,截至今年1月6日,全国共偿付2003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这说明,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数额巨大、而且相当普遍。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固然很多,除了一些领导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一些企业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但合同的内容不完整,有些条款甚至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悖。再加上我们的有关职能部门平时对企业疏于管理,对拖欠工资的现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根治措施,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大范围、长时间的拖欠之风,由此而导致的劳资纠纷在每年年终产总要来一次大“爆发”,如集体上访事件增多、厂方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突显等等。据广东、北京等6个地区的一项调 查显示,仅去年12月和今年1月这两个月,为讨工资而发生的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事件就达108起,涉及农民工60多万人。去年底至今年春节前的全国性“清欠战役”,应该说各地是下了一番功夫的,但效果并不理想,最终还是各级政府为用人单位垫付了不少钱,才得以让一些农民工带着他们的血汗钱回家过年。
由些看来,到年终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费劲不小,效果不佳。究其原因,我以为还是没有从源头上抓起,即不少农民工在没有法律约束,而且政府职能部门在为农民工追讨工资时也缺乏劳动合同依据,到头来吃亏的还是农民工。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农民工兄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用人单位工作时,首先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张家港市劳动保障局在农民工返厂时就督促企业与所有劳动者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先入为主的做法,值得称道。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协议。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具有强制性,双方一经签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反,违反合同规定的一方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多项,其中包括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生产和工作的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
    农民工在上岗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资数额、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和企业的违约责任等,这样就可能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促使企业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同时也为政府职能部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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