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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并且从六大方面深刻论述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提出,将成为破解“三农”问题的转折点。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农民将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根据自愿原则建立的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将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农业产业组织结构、农业企业制度完善的一个里程碑,预示着国家将大力推动和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和成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起来成为农民的必然选择 
石广生委员说:“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的发展经过了几个阶段,先后几次解放了生产力,但是农业要想现代化,或者说规模和质量有所提高,必须有一个农业现代化和集约化的过程,而我们的农业集约化和现代化程度并不高,还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对此全国各地农村都在探索。”各种不同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正是这种探索的最新尝试。 
20世纪80年代初,当凤阳县小岗村村干部以“秘密协议”方式将村里的土地搞了大包干后,“包产到户”便由于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中国广大农民的意愿,在短短几年时间里,犹如大地回春,迅速在全国推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一大发明,一大创造,邓小平称之为“农民的伟大创举”,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农民们说:“责任制是个宝,用到哪里哪里好。”一个“包”字,打破了大锅饭、平均主义,大大地解放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显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规模的家庭经营获取信息难、采用新技术新装备不经济、交易成本高、市场谈判地位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农产品商品率的不断提高,面对规模较大的工商资本,农民要提高竞争力,获得平等的市场地位,必须走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的道路。摆在面前的路只有两条:一条是扩大家庭的土地经营面积,实现内在生产规模的扩大。但这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是极其困难的,目前,我国有2.4亿多专业和兼业农户,1.24亿公顷耕地,户均经营规模只有0.5公顷左右,土地流转规模小。另一条就是从外部入手,建立农户之间、农户与产前、产后各部门之间的共同经营组织,通过交易联合扩大经营规模。这就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在以家庭为独立生产单位的前提条件下,农民联合起来共同对抗大市场风险的最好选择。 
二十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了“办一个合作社,带动一个产业,兴一方经济,富一帮农民”的发展景象,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首先,它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形成规模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批量采购生产资料,降低了生产成本;还可以统一生产标准,联合引进、使用先进技术,可以创造农产品品牌。这样不但提升了农产品的竞争力,也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实现了规模效益。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共同进入市场,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谈判地位,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解决了农民的“买难”、“卖难”问题。再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其在龙头企业和农民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经营模式,既保证了龙头企业所需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也成为了农民经济利益的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逐步发展壮大成为龙头企业,直接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载体。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它以产品为纽带将农民分散的生产组织起来,整合优化了生产要素的配置,提高了农业生产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推动了当地优势农产品生产和特色产业发展,进而带动了加工、 
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新鲜经验 
眼下正在广袤的农村大地上蓬勃发展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非是一段无根无由的新历史,而是几十年农业产业组织结构的历史延续和发展,它所面临的问题,它所凝注的期望,也是历史上类似问题与期望的现实再造。 
合作社是一个曾经在共和国之初家喻户晓的生产互助形式,但是它的发展却走了一段弯路。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全面推行农业合作化,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实行了以队为基础二级所有、政社合一的体制。人民公社在分配上基本上实行平均主义,吃大锅饭。这一时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主要是社会目的,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结构方式,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彻底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农民拥有了生产经营权,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正在蓬勃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它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同建国初期的合作社不可同日而语,它实际上是一种成员主体身份明确,产权关系清晰,服务内容灵活有效,权利与义务对称,管理科学的现代农业企业制度,它的发展并未局限于国际上传统的合作社原则,而是大胆地进行了制度创新,是广大中国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又一个伟大创举。胡德平委员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继我国家庭联产经营体制建立之后,农村生产关系的又一重大发展,这个变化发展与原来急于搞人民公社是完全?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户自愿选择的合作。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农民用组织起来的力量,共同进入市场,以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增加自己的收入。合作社在组建方式上不搞土地、农具等财产入社,不触动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在服务内容上,不搞生产过程的合并,不搞大包大揽,不搞“大兵团作战”,只根据成员需要,开展提供种子、批量购置化肥农药、机械作业等服务;在产品销售上,成员享有产品的买卖定价自主权,同时根据章程享有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权;在内部管理上,成员不论出资多少或者是否出资,均地位平等,实行民主决策,财务公开;在社会地位上,合作社与政府、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业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不存在人事、财务、经营业务等方面的隶属和依赖。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孕育到不断壮大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80年代农民对技术的迫切需求,促成了专业技术协会的大发展;90年代的农产品卖难,又促成了以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为主的专业合作社的产生;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市场对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提高,又使得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一体化服务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各地兴起。这一过程充分反应了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广大农民的认识水平从自发到自觉的磨合过程,也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对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积极作用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党委、政府采取措施引导、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稳定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 
大力支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走向成熟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使其摆脱了“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局面。一方面有利于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在经济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另一方面也标志着农民建立自己的合作组织的权利得以确认和伸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它出现时起,就一直鲜明地体现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特征,这对于增强农民民主意识,实现农村民主管理,都有着不可低估的巨大作用。 
对于这样一部利农、利国的法律,我们必须切实保证落实到位,但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必须以执政党的思维,以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改革理念,大力支持和帮助农民合作社不断走向成熟。 
经过多年的行政体制改革,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共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指导、扶持和服务”绝不是随意地支配和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也不是今天给予农民什么权利,明天又要取消这些权利,而是要依据法律规定支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沿着既符合国家整体利益也符合农民利益的方向发展,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保障和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殊的扶持政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农业虽然是我国的基础产业、战略产业,但是农业生产、农产品经营风险大、比较效益低,属于弱质产业,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还处于发展初始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是在很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迫切需要国家在财政、税收、金融、科技和人才等方面的扶持。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置了“扶持政策”一章,就产业政策、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问题作出专章规定。但是许多规定还处于一般原则的层面,我们希望国务院的相关政策能够尽早出台,使法律的精神落到实处。 
一部法律的诞生,为现实生活确立了行为规则,相伴而生的是,随着立法活动的推进,有关方面的理论研究日益深入,法律所规范的实践活动也会引起全社会前所未有的重视。伴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进程,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发展,对它的重大作用和所面临的困难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我们越来越认识到中国农民的组织建设,特别是农村市场主体的建设,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基础。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周正庆委员说:“法律的出台为解决好‘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支持。”郭凤莲委员作为一名来自农村的代表,也是这部法律议案的提案人之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顺利通过,表达了极其兴奋的心情,她说:“农民呼吁了多年的心愿终于得到了落实,确实很激动人心。”叶如棠委员说:“相信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许嘉璐副委员长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这种组织是我国农民在改革开放、走向现代化过程中的又一创造,其实质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农业现代化的形势而对农业生产关系的适当调整,是解放农业生产力的重要实验。”建设现代化国家需要农民组织起来,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农民组织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更加迫切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而广大农民自身又有组织起来合作发展的强烈愿望,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推动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将迎来一个生机勃勃的春天。       
(编辑:浅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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