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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华副省长在全省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工作会议上讲话
发布时间:2007-4-25 9:43:00 来源:辽宁金农网

胡晓华副省长在全省贯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工作会议上讲话
(2007年4月24日)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有两个月就要施行了。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是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根据文岳省长的批示,我省决定采取学习北京市的先进经验和我省的先进典型相结合,依法引导我省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进程。北京市“把农民组织起来进市场”的经验,很有借鉴意义,我省的典型经验也很有示范作用。农业部危朝安副部长到会作了专题重要讲话,万福民同志对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了工作报告。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对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大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这部重要的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对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为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发展开辟了广阔道路。依法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学习贯彻好这部法律,首先应深刻理解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关于农民的主体地位、新型合作的基本原则、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责等相关规定,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基础。重点要把握好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经营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制度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必然要求。家庭承包制确立了农户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明晰了农户的产权关系,为农户开展互助合作提供了前提和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够有效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解决千家万户生产与千变万化市场的有效对接,是对农村经营体制的丰富和完善。发展专业合作社就是要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自我服务,通过合作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更有效、更全面的服务。

    (二)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规范。在实践中要切实做到“三个始终坚持、三个正确把握”:就是要始终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始终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始终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要正确把握发展方向,帮助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正确把握基本原则,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正确把握法律规范,创新运行机制,完善内部管理。

    (三)依法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合作社对外可以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内依法建章立制和开展民主管理、正确处理组织与成员的关系,使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明晰界定和有效保护,确保健康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完善产权关系、加强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管理和健全利益分配机制等措施,正确处理好对内服务与对外经营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服务实体,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努力创造条件,把积极为全体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优质服务作为首要任务;对外则要努力扩大经营业务领域,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不断壮大自身实力,增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

    二、因势利导,依法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04年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若干意见》(辽委办发[2004]10号),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目的和意义、指导思想、原则重点和目标以及政策扶持、工作组织领导等都作了相应的要求。各地积极行动,制定措施,正确引导。农业、财税、民政、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在资金扶持、税收减免、信贷资金、培训服务、产品流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和扶持,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和发展环境,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到“十五”末,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加工运销业等各类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对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呈加快发展之势。如大连市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300多个,近年以40%增长速度发展。2006年,大连市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举办各类技术培训700多期,8万人次农民接受培训。普兰店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国内外设立了12个办事处,把农产品销往全国和日本、俄罗斯等国。仅元台利兴蔬菜协会每年销往俄罗斯的西红柿达2000多吨,仅此一项收入800多万元。大连稻草协会不仅组织稻草对日本的出口,还靠协会打赢了国际“官司”,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利益。葫芦岛市兴桥蔬菜合作社,通过组织销售元葱等农产品,成员收入在4—5万元的就有100多户、2—4万元的有200多户、万元的近千户,人均收入达到5200元,比当地农民人均多增收2000多元。锦州北镇市大棚蔬菜技术协会,已与全国20多个农科院所建立了协作关系,相继引进、研制蔬菜新品种150个,开发、推广新技术100多项,获得国家专利多项,带动棚室面积40多万亩,由协会建设的科普园区已成为锦州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中国科协挂牌的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的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与区域主导产业开发之间,初步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面向区域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开发的需要。在组织形态上,由初级服务型向实体型向产业型转变的趋势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之间的联合不断拓展。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组织运行、经济实力、服务功能、合作程度等方面与北京市等先进省(市)相比有很大差距,存在着数量较少、规模较小、覆盖面不广、结构不完善、内部机制不健全、经济实力不强、服务水平不高、自我发展能力较弱等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要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通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方面要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发展,一方面要把符合和接近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件的合作组织,及时引导过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要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

    (一)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本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农民为主体,本着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的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它在构成上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在内部结构上实行民主管理,在为成员服务上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分配上按成员与组织交易量分配为主。这是区别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组织的本质差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村其他组织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自愿联合体,不受行政地域和人员范围的限制;与一般性的社团组织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主体,不但对内开展服务,而且对外开展经营,提高自身的经济实力;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农民成员既是组织的所有者,也是组织的主要服务对象,在工作上,注重对内服务与对外经营相结合,公益与效益相结合,与企业的纯趋利性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功能是服务。我省在引导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仅如此,还要明晰专业合作组织与合作社成员的产权关系,使专业合作组织得到健康的发展。

   (二)坚持围绕建设“两大基地”和发展产业化经营为重点,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把辽宁建成全国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是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战略任务。建成“两大基地”,要坚持现代农业的理念,进一步坚持五大特色产业和五大特色品种向优势产区集中为条件,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壮大农产品加工业龙头企业为牵引,以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基础,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当前,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类型主要有三种,龙头企业带动型、市场带动型和中介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科技服务组织、农村经纪人)带动型。这几种发展类型,体现了我们农村现阶段的发展特点,都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但我们从经营组织结构上分析,情况是不一样的,比较典型的“龙头企业(公司)+农户”的模式,对农民来说实质是“别人当老板,农民跟着走”。而这种类型是龙头企业在竞争中出于自身利益的一种选择,虽然龙头企业(公司)和农民的地位不平等,但是,在初级阶段双方自愿的选择,也是合理的。而另一类是:农民组成专业合作组织,这样农业产业化经营就形成了:“龙头企业(公司)+专业合作组织+生产基地”。其内部组织结构就发生了变化,这种合作方式,农民通过组织形式当上了“老板”,农民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公司)是平等的,这样有利交易双方利益的保护。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点应加快推进农民的产业组织,引导“龙头企业(公司)+专业合作组织+生产基地”,应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主流。北京市由从事相同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起来,以合作社为会员主体,分别成立了果品协会、出口菜协会、谷物协会、奶业协会等的做法促进了产业化经营,值得我们学习推广。在培育和发展专业合作组织中,一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品和重点区域发展专业合作组织,以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互兼容、共同发展的局面。

    (三)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组织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各地在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时,在民办上,要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使其独立自主、进出自由地开展劳动合作、资本合作、技术合作和营销合作;在民管上,应注重“一人一票”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在民受益上,要坚持专业合作组织对内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有效服务、保护价、最低价收购或二次返利等办法,使社员享受到真正的经济实惠。

    三、实施积极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是一部主体法,也是一部促进法。作为主体法,它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作为促进法,它推动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的基础上,自愿、自发地组织起来进市场,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国家将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落实国家加快农村发展政策的重要载体之一,引导专业合作社发展是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发展,必须正确引导,给予积极的扶持。

    (一)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工作来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坚持长期不变。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走向基本是按照:承包到户――兼业发展――专业发展――合作发展的轨迹前进,可见是个渐进的过程,发展不能脱离现实的生产力水平。“统分结合”的“分”释放了农民个人的生产积极性,“统”就是利用农民合作组织的组织形式,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发挥“统”的节本增效的作用。在农村公益事业上,也可用专业合作社发挥“统”的功能。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由于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各不相同,在其创建和发展过程中,不宜强求统一的模式或简单地照搬国际经验,而应该因时、因地制宜,尊重农民的创造精神,鼓励大胆探索和开拓创新,积极扶持其发展,以形成多产业、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发展格局。在此基础上,按照“边发展、边引导、边提升”的工作方针,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和引导。总之,各地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要按照农业部危朝安副部长概括的“两自、两先、两在”的基本原则引导,即:经营自主,进出自由;先有专业生产,后有专业合作,先有合作意愿,后有合作组织;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前一时期我省用三年时间,重点抓了完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下一步农业工作的一项重点就是,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动农业经营体制的再创新。我们要用改革的思路,走出既坚持合作思想,又符合我省特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路子。

    (二)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和农业的思想,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和正确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还规定中央和地方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而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其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此外,合作社还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我们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载体,进一步扩大试点和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申报和实施科技入户、一村一品、测土配方施肥等农业财政补助项目,支持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对具备法律规定条件、尚未登记的合作组织,要依法加强业务指导,适时引导其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引导其依法做好章程制定等相关工作;对暂不符合法定条件、暂不宜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耐心予以解释。参加联席会议制度的22个部门已共同发布了一个“实施意见”,所提出的工作措施很具体,望进一步落实。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政府要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对已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扶持引导,使其更好更快发展;对新组建的要大力支持,允许多种形式,坚持发展为先,在发展中提升。在实际工作中毫不动摇地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和市场发育水平,不强迫命令,不搞形式主义,不一哄而起。各级干部都要树立“群己权界”的理念,即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帮扶,但不干预其内部经营,不得与合作社争权,更不得派干部去兼职,乱收费等。要通过扶持典型等各种有效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形成“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群众”的发展格局。

    (三)切实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培训和制度衔接。各级农委作为联席会议制度的牵头部门,发挥工作的主导作用:一要切实抓好宣传贯彻的组织工作。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全国人大农经委和农业部共同编印的宣传提纲,宣传典型,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广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二要分层次、有针对性地搞好各种类型的培训。使合作社负责人增强依法办社、依法维权意识,全面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各级干部深刻理解法律精神,自觉依法维护合作社权益,积极支持合作社健康发展;使农业部门的干部和业务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吃透法律精神,掌握依法指导合作社发展的正确方法,提高指导和服务工作水平,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三要引导加强制度建设。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和会计制度、各项规章及章程的制度建设和衔接。四要切实抓好各类典型和试点。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做好相关工作的引导完善工作。对有关问题要及时加强组织协调和相关法规的研究制定。

    同志们,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我们要坚持尽职尽责,加强协调支持,扎实工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编辑:浅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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