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金农专题 > 2007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会议 > 法律释疑 > 阅读文档
成员如何办理退社及处理财产关系?
发布时间:2007-4-19 16:04:00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委员会
    “人社自愿,退社自由”既是合作社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合作社成员的基本权利。退社的权利是农民自主的权利,即,当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愿意或者客观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就可以选择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对于合作社成员退社的时间、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主要明确如下内容: 

    1.退社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成员资格终止时间。提出退社的成员的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自动终止。 

    3.合作社成员退社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声明即可,无须批准。 

    为保证资格终止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同时,也为了保护仍然留在合作社中的成员的权益,资格终止的成员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是成员的一项重要义务。根据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合作社和退社成员双方均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的,或者退社成员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编辑:幽蓝)
 相关资讯
 图片资讯
 发表评论
用户: 匿名发表


 特别注意:金农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② 金农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③ 凡本网注明“来源:辽宁金农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盛世金农,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辽宁金农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④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辽宁金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⑤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辽宁盛世金农网联系。
※ 联系电话:024--23448858
金农简介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会员注册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Copyright©2003-2020 辽宁金农 All Rights Reserved.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开发 中国网通辽宁通信公司提供支持 | 服务热线:024-23448802 | 辽ICP证B-2-4-20040111号
本网站刊登的辽宁金农网的各种资讯﹑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辽宁金农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辽宁金农新闻查询
精彩推荐
广告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