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金农专题 >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题 > 公告栏 > 阅读文档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07-1-10 13:22:00 来源:深圳商报
    为了加重产品的重量多赚几个钱,有些经营者会给将要售卖的鸡、鸭、猪、牛等畜禽灌注泥沙或水。这一行为今后不再是投机取巧、不诚信经营那么简单了,而是触犯了法律,最高可被罚款2万元。这一规定已明确写进《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中。记者1月9日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该《条例》近日已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正式对外公布,并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管的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供人食用的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禽蛋、菌类等及其经过屠宰、分割、包装、冷冻等初级加工的产品。

  《条例》明令禁止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即“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对畜禽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等。违反这一规定的,将被处以5000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已售不合格农产品要公告收回销毁《条例》规定,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违法经营行为、进场采购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公示。市场经营者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应当督促市场内的农产品经营者销毁。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公告收回,并予以销毁。为保证来货质量,《条例》规定进入各类农产品经营场所经营的农产品,供货人应当提供每批次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证明农产品来源的票证。鲜、冻畜产品则要凭检疫合格证明、检验检疫条码以及屠宰加工单位出具的肉类出厂电子单据才能进入销售市场。《条例》还规定餐饮企业和集体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农产品采购台账制度,并保存一年,台账应当注明所购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日期等事项。检验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受重罚

  《条例》要求农业部门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生产经营者如果拒不接受检测,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视为不合格。《条例》同时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由农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5万至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至5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幽蓝)
 相关资讯
  • 生物农药败走农业大县 基层农产品安全隐忧重重 (2006-12-5 8:30:00)
  • 土壤污染是农产品不安全的源头 (2006-11-24 8:26:00)
  • 生物农药受冷落 推进农产品安全应以科技为本 (2006-10-31 18:49:00)
  • 生物农药受冷落 推进农产品安全应以科技为本 (2006-10-31 18:49:00)
  • 生物农药受冷落 推进农产品安全应以科技为本 (2006-10-31 18:49:00)
  • 农业部:蔬菜中农药残留监测平均合格率93.7% (2006-10-25 7:33:00)
  • 辽宁要打造一条从地头到餐桌安全“绿色通道” (2006-10-13 8:09:00)
  • “肯定列表制度”增多设限 农药残留:茶出口之槛 (2006-10-12 8:14:00)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实施意见》出台 (2006-10-11 7:17:00)
  • 我国将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2006-9-29 7:15:00)
  • 农业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正抓紧准备 (2006-9-20 13:27:00)
  • 11种农产品出口风险加大 (2006-9-19 7:32:00)
  •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2006-9-18 13:10:00)
  • 中日互查农产品安全问题 两国贸易战硝烟又起? (2006-9-15 13:58:00)
  • 我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将作五方面调整 (2006-9-14 13:04:00)
  • 橄榄油市场混乱 消协呼吁出台橄榄油国标 (2006-9-12 7:55:00)
  • 专家:食用“太空粮”“太空菜”绝对安全 (2006-9-11 7:47:00)
  • 奥运水果推介京郊摆擂 3斤大梨成“梨王” (2006-9-7 13:13:00)
  • 食品安全新隐患:农畜养殖业滥用抗生素 (2006-8-31 7:07:00)
  • 京郊农村争打奥运蔬菜擂台 (2006-8-30 13:25:00)
  •  图片资讯
     发表评论
    用户: 匿名发表


     特别注意:金农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② 金农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③ 凡本网注明“来源:辽宁金农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盛世金农,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辽宁金农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④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辽宁金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⑤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辽宁盛世金农网联系。
    ※ 联系电话:024--23448858
    金农简介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会员注册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Copyright©2003-2020 辽宁金农 All Rights Reserved.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开发 中国网通辽宁通信公司提供支持 | 服务热线:024-23448802 | 辽ICP证B-2-4-20040111号
    本网站刊登的辽宁金农网的各种资讯﹑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辽宁金农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辽宁金农新闻查询
    精彩推荐
    广告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