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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免征后农民税收负担仍须进一步减轻
发布时间:2007-1-9 13:38:00 来源:农民日报
    当前,社会上存在着一种农业税免征后农民、农村将处于无税状态的片面认识。实际上,农民长期以来不仅缴纳农业税,而且还承担着其他方面的税收负担。

  首先,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需要承受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负担。在增值税方面,虽然目前对农民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款也不能在销售农产品时得到抵扣而是由农民自己承担。据测算,不包括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农民购置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平均为农产品总产量的7.8%。在农产品总产量中,能够真正成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仅占35%—40%。即使按40%计算,将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负担的7.8%的增值税税款换算成销售农产品的商品所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则税负达19.5%(7.8%÷40%),比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的税率还要高出2.5个百分点。这也就是说,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实际承受了比一般加工品生产还要高的增值税税负。据统计数据推算,2003年农村居民家庭从事第一产业生产和购买生产性固定资产现金支出约为6112亿元,考虑到农膜、化肥、种子、农机等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税的因素,农民购进含税生产资料金额约占其全部生产资料购进的60%,即3667亿元,换算成增值税不含税价格为3134亿元,由此大致匡算出全国农民当年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所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约达533亿元。在车辆购置税方面,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购置的农用运输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2003年我国对农用运输车征收的车辆购置税为2.9亿元,绝大部分由农民承担。此外,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载货机动车船、人力或畜力非机动车船还须缴纳车船使用税。

  其次,农民在日常消费过程中还承担了包含在消费品价格中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负担。根据统计资料推算,2003年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占全国居民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约为44.1%,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45842亿元,实现的增值税收入为6661亿元,同年营业税收入为2869亿元。此外,农民购买一些特定消费品如烟、酒等还需负担消费税;农民购买日常生活用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也需要缴纳车辆使用税;农民购买承受自用房屋还需缴纳契税等,虽然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消费中也承担着上述税收负担,但是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却难以享受应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相反由于现行流转税等工商税收是在商品的生产或销售地课税,农民购买生产资料和消费品所负担的税收大部分集中在了城市工商企业所在地,并作为城市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财力来源,而农民所在地乡村政府并没有获得,自然也难以将其作为向农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所需财力。

  再次,农民作为银行储户需要就利息所得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按2003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中农户储蓄占17.5%的比例匡算,当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收全部为280亿元,农民需要负担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约为49亿元,并且现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收入全部用于城镇居民的失业保障,而同样缴纳利息所得税的农民则排除在这种保障体系之外,实际上相当于没有得到国家社会保障的农民,在为城镇居民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作贡献。

  此外,农民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农民进城务工以及农民转让自有财产等,都与城镇居民一样需要照章缴纳流转税、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收。部分进城务工农民还要缴纳社会保障费,但却并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服务。

  根据上述测算,仅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所负担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和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以及农民在日常消费中负担的增值税、营业税、农民缴纳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2003年大体为4788亿元,约占农民总收入的14.3%。由此可见,农业税免征后,农民仍承受着一定的税收负担,而并不是处于无税状态,并且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所承担的税收负担相对其所能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言也是不对等的,单单取消农业税,并不能使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换取城镇工业化发展的格局得到根本的转变,距离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战略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尚须做很多的工作。从税收的角度而言,仍须在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减轻农民税收负担。(许善达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编辑:幽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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