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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主席杨晶:推进平安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作者:杨晶 发布时间:2007-3-28 14:56:00 来源:内蒙古日报
    在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策后,中央综治委适时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各级和政法综治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深入开展创建安全稳定地区活动,大力推进平安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推进平安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意义重大。首先,推进平安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是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在人口中占绝大多数,农村地域辽阔,实践表明,农村牧区和谐稳定,整个社会就有了和谐稳定的基础。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与深入开展平安稳定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必将进一步提升农村牧区的创安工作水平,促进农村牧区的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其次,推进平安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农村牧区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农牧业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但基础设施比较薄弱,社会事业相对滞后,一些地方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个别地区农牧民生活还比较贫困,影响农村牧区的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推进平安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有利于农村牧区经济、政治、文化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不断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化水平,共享改革发展稳定成果。第三,推进平安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是发展农村牧区经济的重要保证。我区农村牧区特别是牧区面积广阔,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少数民族相对集中,国家、自治区重点扶持的贫困地区和人口较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根本途径是发展经济,实现农牧民收入快速增长和生活质量显著提高。平安稳定是实现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平安就没有和谐,没有稳定就没有发展。只有有效地解决影响农村牧区稳定的各类问题,才能为实现农村牧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好的社会环境。第四,推进平安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是惠及农村牧区、造福广大农牧民的民心工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大农牧民群众求富裕、保平安的愿望十分迫切,对生产生活环境安全稳定的要求越来越高。建设平安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直接关系到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开展平安农村、平安牧区创建活动,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强农牧民群众的法制意识,进而保持农村牧区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为广大农牧民营造一个安居乐业的生产生活环境。

  推进平安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一要始终保持对农村牧区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严打整治方针,重点打击各类危害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损害农牧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农牧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牧区黑恶势力犯罪、杀人和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加大打击盗窃牲畜、农电、水利设施、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和抢劫、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的力度。积极防范和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对农村牧区的渗透破坏活动,深入开展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坚决取缔非法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严防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暴力恐怖事件的发生,全力维护农村牧区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二要大力推进农村牧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村委会、治保会、治安巡逻队等群防群治组织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治安巡逻和邻里守望活动。逐步推行民警包村、保安驻村和治安联防联治等做法,构建专群结合、警民联防的农村牧区治安防控网络。按照“军管线、警管片、民管点、政府管全面”的总体要求,加强“草原110”建设,实施千里草原“安睦隆”工程,不断完善联户联防、义务联防、专职联防、季节联防等机制。三要切实加强农村牧区政法综治基层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和中央编办《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在苏木乡镇机构改革中基层政法综治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大力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加强村委会和治保会、调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四要认真抓好农村牧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建设,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引导农牧民群众合法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严防矛盾激化引发民事转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集体上访事件。高度重视和解决农村牧区因干群关系、农牧民负担、土地和草牧场承包、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移民搬迁、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资产处置、村务公开、邻里纠纷和宗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农牧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关系。五要广泛开展农村牧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经济、治安防范、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维护权益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重点抓好乡村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及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依法保障农牧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六要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基层平安稳定创建活动。以平安建设为载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农村牧区基层。深入开展“平安苏木乡镇”、“平安村”、“平安嘎查”、“平安学校”、“平安家庭”等创建活动,使基层平安建设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融为一体。认真做好农村牧区公共安全教育,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推进平安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作用。公安机关要充分履行打击和预防犯罪的职能,大力加强农村牧区治安管理和防范,加强农村牧区警务室、警务点、报警点、治安卡点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牧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搞好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民政部门要强化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和管理,认真做好农村牧区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和打击毁坏耕地、草原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牧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规划、农牧民住宅、农村牧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牧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农村牧区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牧区平安建设宣传活动,引导农牧民投身于共创美好和谐稳定平安家园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调动广大职工、青少年和妇女力量参与农村牧区平安稳定创建活动。各级综治委(办)特别是旗县综治委(办)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平安稳定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使平安稳定创建工作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步伐。 (作者为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 
 
(编辑:幽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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