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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治国须切实强化法律权威
发布时间:2007-11-2 14:24:00 来源:法制日报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部分,先后三次提到了“权威”这个词:一是“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二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三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实施十周年的今天,胡锦涛总书记如此集中强调法律的权威,这就充分说明如今我们党对于维护和强化法律权威,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更高的要求。 

    对于法治这种更多强调具体实践的社会治理方式来说,有了完备、系统的法律制度,其实还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如果社会各方面对于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能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信仰,那么,法治则很可能会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对此,先哲亚里士多德曾明确指出: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应该侵犯法律。而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也曾明确强调:如果法律失去权威,那法律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 

    近年来,随着普法宣传工作的日益深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整体推进,我国社会各界对于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正在日益深化,法治正在逐渐成为一种主流的社会治理方式和生活方式。但从现有的一些情况来看,目前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一个最大的问题,依然还是“已有的法律得不到普遍的遵从”。在个别地方、个别领域,依然还存在着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消极现象,法律经常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超越和弱化;同时,社会上还有少数人并不把法律当回事。一遇到某些矛盾纠纷,往往还是习惯于去找关系、托人情、通门路,试图通过亲缘、人情、权势等因素使自己超越现有的法律程序和规则,而不是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程序、手段和方式来解决。甚至还有人更是把对法律制度程序的超越程度,当作衡量其社会活动能力高低的标准。 

    毋庸否认,目前我国社会之所以会广泛存在对法律权威的不够尊重,其中的原因本身是多方面的,比如目前司法、执法等环节还存在一定的腐败现象,比如一些政府部门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权力意志和保护主义;比如不少人依然还在受传统乡土人情思想的影响。因此,要想从根本上维护、强化法律的权威,就必须多管齐下,有的放矢。 

    维护法律的权威,需要进一步切实提高公正高效权威司法、执法的能力。司法、执法是实现法治的关键、重要环节,只有从根本上遏制司法、执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积极消除其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消极思想和行为,努力通过严格依法办事,才能营造出更为浓厚、有效的法治氛围,才能从根本上坚定人们构筑对法律的普遍忠诚与信仰的信心。值得充分肯定的是,这些年来,在党中央、政法委的明确要求下,我国执法、司法等部门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正在系统、有效地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并取得了明显有效的成绩。而随着这次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先后三次对法律权威的高度强调,我们更是充分相信,今后我们的执法、司法部门必将更为积极、主动地尊重、维护法律的权威。 

    维护法律的权威,需要每一位公民在内心建立起对法律的尊崇和守法意识。只有更多的社会主体真正知法、信法、遵法、守法,更多地习惯于通过现有的正常、合法法律程序和途径来解决现实生活中遭遇到的各种矛盾纠纷,并逐渐将法治精神内化成一种生活品格和方式,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树起来,才能从根本上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因此,这就需要有关方面在继续深化普及法律知识和强化公民守法意识的同时,进一步注重现代法治观念的灌输和培育,从根本上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等现代法律意识,从而真正树立起对法律应有的忠诚与信仰。(阮占江)

 

 

(编辑:幽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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