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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开展维护农业产业安全实施贸易救济培训
作者:刘靖苏 发布时间:2008-3-27 15:29:00 来源:盛世金农网

    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和国内市场的扩大开放,对外贸易局面喜忧参半,一面是国际贸易总额的不断增加,一面却是国际贸易摩擦的日趋激烈。自1997年发生的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新闻纸案”以来,我国已展开48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涉及6大行业的45类产品,其中不免有农业产品的身影。 

    辽宁省作为我国第三大农产品出口省份,07年出口贸易总额高达33亿美元,同比上一年增长38%。在农产品贸易实现跨越式发展,出口品种不断增多,进出口企业实力不断增强的同时,我们也逐年感觉到了农产品贸易摩擦给农产品贸易工作带来的巨大挑战。例如07年欧盟对我国草莓的反倾销对策的出台,以及日本出台的肯定列表制度,就直接影响到我省相关产品的出口,甚至直接影响了我省农产品产业的发展。 

    为维护我省农业企业利益,保护农业产业安全,积极引导省内农产品企业扩大进出口贸易,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由商务部产业调查局主办,省外经贸厅与省农村经济委员联合承办的《辽宁省维护产业安全实施贸易救济培训班》于2008年3月26日在辽宁省大连市举行。商务部产业调查局李振中副局长、辽宁省农委主任助理王长宏、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助理张芝迁出席培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辽宁省外经贸厅解东先处长主持,来自于辽宁省各市农委、各市外经贸局的负责同志,以及省内重点龙头企业的200多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的举办,对我省企业进一步掌握国际贸易常识,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客观分析当前形势,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实施自我保护的能力,抵抗市场风险具有重要的实现意义。 

    培训班邀请了商务部产业调查局的专家对当前国际贸易摩擦的新特点和对策、如何运用经济救济措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等内容进行了细致的介绍。专家借助鲜活的案例对企业实际贸易中能够遇到的各类贸易摩擦问题进行了生动地讲解。培训还专门设计了互动提问环节,形式新颖,受到参会人员的热烈欢迎。 

    与会专家对日益频繁、复杂的农产品贸易摩擦提出了多种应对措施: 

    1、完善职能,制定针对不同国家贸易壁垒的应对措施。 

    技术性的贸易壁垒影响广泛,受到各国重视,美国等许多国家都确立了针对损害本国贸易、商业利益的国外政府行为进行调查、报复和制裁手段。例如美国于1974年修改的贸易法,其制定的“301条款”就是保护美国经济贸易利益的主要武器之一。因此,我国也应建立专门的机构,收集研究主要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特别是一些正在制定的措施,及时得到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的程序信息,从而制定出我国自身的应对措施。 

    2、加强宣传,提高农业企业对贸易救济等政策措施的运用能力。 

    目前在我国已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中,70%左右都集中在化工产业上,救济层面相对狭窄,手段也不够丰富。农业企业也要提高认识,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在运用贸易救济解决贸易摩擦的过程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贸易救济的调查。 

    3、及时跟踪,积极开展产业损害预警、技术咨询等工作。 

    由于技术贸易壁垒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因此建立相应的监督体系,为出口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日本对中国进口大米进行的残留物检验项目,由1994年的56项增加到1998年的104项,到了2001年又增加到114项。许多事实又都表明,技术性贸易壁垒之所以能够起着障碍作用,主要是由于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了解不多造成的。我们应当悉心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组成专门的机构,收集研究我国主要出口农产品可能在哪些国家、遇到哪些技术性壁垒,提出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形成预警机制,彻底改变目前这种遇到技术性壁垒无所适从的状况。 

    4、组建联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贸易救济联盟是一种企业间适应激烈的贸易竞争的自救形式。尤其是在对农产品的贸易救济中,由于农产品企业的分散,组织申请贸易救济相对困难,因此组建联盟,提高农业企业行业保护力,采取积极措施对抗国际间的不正当竞争,保护企业利益、保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幽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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