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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养老保险金计发新办法将于下月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06-7-22 8:42:00 来源:沈阳晚报

    以往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现在这种情况将得到解决。7月19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辽宁省养老金计发新办法将于下月实施,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另外,辽宁省3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也将提高基本养老保险水平。

    新计发养老金将上不封顶

    据介绍,从2006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新退休人员将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照职工退休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作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按照现行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都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这种办法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多缴不能多得,一些人缴费满15年就不再缴费。而不符合退休人员实际情况,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领完了。 

    新老计发办法实行5年过渡 

    同时,为了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我省将实行5年过渡期。即对新办法实施后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的,实行合理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而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按原政策规定的计发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而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过渡系数为1.4%。此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城镇个体户可入养老保险 

    辽宁省将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所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全部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12%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目前,城镇企业职工缴费总比例为28%左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例统一调整为20%,但其计发办法相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测算表明,按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所领取的养老金要大大高于其本人缴费所能支撑的待遇水平。我省将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今年下半年,辽宁省将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及物价变动等情况,在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进行充分测算,合理确定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的水平,适当提高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人员的调整幅度,缩小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差距,逐步提高全省3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据了解,目前我省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的测算工作已基本完成,省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筹措基金。 
 

(编辑:野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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