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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在县乡设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受理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06-7-3 7:26:00 来源:辽宁日报

  记者在6月29日结束的全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将于年底前完成在全省市、县、乡镇三级设置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从此,我省农民如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将有专门“说理”的地方了。

  我省将在全省县、乡镇设置的仲裁机构统一名称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机关,受理承包合同发包方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县、乡镇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职仲裁人员。市级设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指导中心,承担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对县、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指导、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等项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开展仲裁工作时,应当确立自身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据会议组织者介绍,在全省市、县、乡镇三级设立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建议省政府加强土地承包管理机构、仲裁机构建设”的意见而设置的。

  据了解,随着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相继到期,以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为重点的二轮承包工作在全省各地展开,我省一些地区已经陆续设置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机构。2005年末的统计显示,全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本年受理并调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7314件,减轻了各级政府的工作压力,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会议要求,今年全省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占全部解决问题的40%以上,到2010年,通过仲裁机构调解或仲裁农民土地承包纠纷将成为解决该类问题的主要方式。

(编辑:野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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