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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五类情形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作者:何敏 发布时间:2006-11-6 7:31:00 来源:新华网

    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一)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工资拖欠的;(三)建筑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个人,造成工资拖欠的;(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造成拖欠的;(五)其他情形造成工资拖欠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农民工花名册,按月或按合同约定用货币形式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施工项目部或包工头拖欠工资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支付。 

    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由劳动部门向银行出具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启动支付意见书,由开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并由劳动部门监督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保证金启动后,有关部门要责成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在15日内等额补齐已经支付的保证金;逾期不补齐的,将被吊销施工许可证或被责令停止施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足部分由有关部门责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或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支付。 

    上述办法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支付、返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存储或补齐保证金的单位,有关部门将采取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等措施,公布企业不良行为;依法限制建筑施工企业市场准入资格、招投标资格以及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施工企业,将取消其施工资质,省内外进青施工企业将被清出青海省建筑市场。

(编辑: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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