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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及其成员国对食品包装的要求
发布时间:2006-5-24 7:53:0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标签属于包装的范畴。标签应包括关于产品的全部相关信息。欧盟全部有关产品包装和标签的法规,有些是强制性的,需要认证和注册;有些是推荐性的;也有不作任何规定的。合理采用包装材料和容器,规范、正确、适宜地使用产品标签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首要条件。 
   
  关于化妆品包装用标签的强制性要求 欧盟对进口化妆品标签的要求,即: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妆品,无论是本地生产或进口,均须符合《药品法》、《化妆品法》、《包装法》、《标签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所有化妆品的包装必须标明名称、生产商或经销商名称及地址、产品成分、警告用语、包装内容物、有效期、使用注意事项及生产批号或鉴别标志。 
   
  欧盟要求各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包装、标签、说明和广告中禁止以图形或其他形式和禁止使用一些措辞、名称、商标或形象来暗示化妆品本身不具备的某些特征。 
   
  关于肉类包装标签的强制性要求 欧盟国家不断加强对肉类生产、储存、包装、运输和销售各个环节的控制,在生产环节建立验证和注册体系,强制实行肉类制品生产、包装、销售情况透明度政策。 
   
  欧盟针对肉类产品新标签的规定已于2003年7月1日正式生效。该新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肉”的概念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定义,即“肉”仅为可食肌肉,而不再包含脂肪与动物下水(包括心、肠、肝等)。对食品中含有的脂肪与动物下水必须在标签中详细说明。此外,新规定还要求将食品中肉类来源动物的种别加以区别说明,如要标记清楚“牛肉”或“猪肉”。最后,新规定中还将“机械割肉”排除在“肉”定义之外,即在新规定实施后的食品标签中必须将“机械割肉”单独列出来。受到该新规定影响的产品主要包括香肠、馅饼、煮肉、精致的盘装食品、罐头等肉类食品及包装。欧盟规定,对于违反该新规定的惩罚立法将由各成员国自行进行。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了2000/1760/EC法规,根据上述法规,凡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牛肉,均必须执行强制性标签标识规定。根据规定,在销售的各个环节,经营者均需对牛肉加贴强制性标签。如标签含有强制性标签规定以外的信息,经营者还应提交一份说明书报成员国主管部门批准。如果牛肉生产的全部或部分过程发生在第三国,牛肉经营者需在牛肉上加贴相应标识。与标识相关的说明书需事先由第三国主管当局通报欧洲委员会后方可在欧盟境内使用。 
   
  关于有机食品和转基因食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要求:欧盟制定了91/2092/EC《欧盟有机农业规定》,对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贸易、检查、认证以及物品使用等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定,共分16条款和6份附件。1998年完成了动物标准的制定,2000年8月24日正式生效。欧盟标准适用于其15个成员国的所有有机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贸易(进口和出口)。欧盟进口的全部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应该符合欧盟的有机农业标准。 
   
  有机食品进入欧盟市场有两种方式:一是列入第三国名单的国家,已建立和实施有机标准并且其标准和检查措施符合欧盟91/2092/EC的规定,该第三国可以向欧盟提出申请,经欧盟核准后将该国列入第三国名单。核准的范围可以是该国的某些产品类别、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某些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截止到1999年6月,列入第三国名单的只有5个国家:阿根廷、澳大利亚、匈牙利、以色列和瑞士。二是未列入第三国名单的国家,生产的产品可采取单独许可方式进入欧盟市场。 
   
  从2004年4月18日起,德国开始实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德国的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前可以根据食品包装上的说明了解该产品是否含有转基因食品成分。在欧洲,含转基因物质的食用油、早餐食品和巧克力等是不允许出售的。   
 

(编辑:野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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