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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立法 积极稳妥发展期货市场
发布时间:2006-6-13 7:23:00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 周正庆

  中国与世界经济的联系与影响正在日益加深,期货市场是一个国际化程度很高的市场,进一步加强中国和世界在期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对于增进相互了解,促进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的一年,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重要进展,证券市场机制正在逐步完善。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近几个月来,资本市场也步入新的历史时期。

  在当前积极稳妥发展期货市场的新形势下,有必要适时加强期货的立法工作。目前国内期货业主要监管法规体系是“一个条例”、“一个司法解释”和“四个办法”,即1999年颁布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套现行法规体系,对规范期货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但是,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的客观要求。

  因此,在积极推进期货条例修订工作的同时,期货交易法的立法工作也提到了议事日程。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起草,今年3月17日正式成立期货交易法起草组。这将是资本市场领域继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又一项重要的立法工作,对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下一步期货立法工作应该在以下五个问题上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要确定适当的立法体例。我国的期货立法应考虑以一部基本的《期货交易法》统一调整期货市场,不再单独颁布《期货交易所法》或者《期货交易委员会法》等其他法律。这是因为期货市场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市场的管理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将一个有机联系的期货市场由几部法律分别加以调整,无疑将增加重叠和冲突的可能性,不利于期货市场的健康运行,也不利于法律对期货市场的调整。期货法出台后,可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形成一个调整期货市场的法律体系。

  第二、要准确把握立法目的。这是保证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核心问题。期货立法应当充分考虑期货市场中长期发展的需要,规范与发展并重,在强化风险防范的同时也鼓励市场的自主创新和对外开放,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功能、服务国民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期货立法应当保障期货市场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只有期货市场规范发展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受到保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才会增强,市场会朝着进一步的规范方向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第三、要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以及监管方面的经验教训表明,《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所确立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是正确的,要继续坚持和维护,避免出现因多头批设,交叉监管导致的过去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要在国务院领导下,授予期货主管部门在期货市场,包括商品期货、期权、金融期货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市场问题上的统一监管和管理权。

  第四、要确定适度的调整范围。从品种上看,衍生品包括商品期货和期权、金融期货和期权,及其他衍生品交易;要研究《期货交易法》规范的期货品种范围,为市场创新预留充足的空间。

  第五、要稳步扩大市场参与主体。稳步扩大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并为机构投资者入市创造法律条件,是稳步发展期货市场,防范和控制期货市场风险的重要保障。要研究如何允许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放宽金融资金参与期货市场的限制。要考虑到引入境外套期保值企业数量,尽量使需要套保的企业获得进行合法套期保值的权利,并将套保企业置于监管部门监控管理之下。

  加快期货市场的法制建设,积极推动期货立法工作,为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保障,已经成为期货市场的多方共识。 
 

(编辑:野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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