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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保障金制度 ”将全省铺开
作者:杜沫 发布时间:2007-1-24 10:33:00 来源:辽沈晚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温雪琼称,今年,辽宁省14个市将全部给农民工“上保险”。

  凡有过拖欠农民工工资历史的建筑单位都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全部工程款的2%存到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或上交指定的政府部门,一旦该单位拖欠工资,这笔钱(包括利息)将用来给农民工开工资。

  这一制度被称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温副厅长介绍说:“今年我们将在全省普及这一制度,并加快推进速度。”在2006年以前,全省只有沈阳、本溪、营口、阜新、盘锦开展了这一制度。

  沈阳市在2006年10月份,率先实行包括“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在内的《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使全市近30万建筑行业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办法》明确指出,“企业必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如果用工单位出现拖欠工资情况,不但要从其保障金内扣除垫付,还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

  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温副厅长说:“开工前,不交纳保障金的工程单位相关部门不给其办理开工许可,如果拖欠农民工工资,则会在工程结束后,也不会给其办理竣工手续。”

  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将主要由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监管。

  将专项检查最低工资

  今年,辽宁省将开展第一次最低工资专项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基本上定于今年5、6月份。
  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包括被聘用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其所在单位均要支付其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劳动报酬。“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一定会存在着某些不落实不兑现的问题,所以我们将在今年进行第一次全省检查。”温副厅长说。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必须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

(编辑:乃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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