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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收押金打工者可以说“不”
【关键词】押金
【案例】2005年,江苏仪征的潘某父子在南阳市车站路一家浴池找到一份搓背的活,这家浴池收取了二人的搓背押金2000元。二人辞职时,浴池以种种借口不肯退还押金。无奈的潘某父子来到南阳市卧龙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监察大队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劳动法》向这家浴池下达了限期退还押金指令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但是,这家浴池对此一直是置之不理,逾期也不执行。为了维护打工者的权益,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这家浴池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没想到,这家浴池以处置不当为由,将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到卧龙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时,这家浴池认为,潘某每月搓澡费中一部分交给浴池,余下是他自己的,多劳多得,相当于将浴池内搓澡业务承包了。所以,二者之间是承包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因此,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法》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不当,应该撤消。而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潘某的工作受浴池管理和调度,顾客的搓澡费都需要交给浴池“吧台”,仍归浴池支配;潘某工资是按劳动数量取酬,而且浴池曾向潘某出具了一张搓澡押金收据,这说明二者之间是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法院合议庭认为,二者之间是劳资关系而非承包关系,判决这家浴池败诉。该浴池不服判决,再次以“区法院判决不公”为由提起上诉。后与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主动撤回上诉,将押金交到卧龙区劳动监察大队,并寄还给远在江苏仪征的潘某父子。 【分析】《劳动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招聘费用,也不能向被录用者收取保证金和抵押金,或扣留被录取者的身份证,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的押金都是非法的。
  (编辑: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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