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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农民工王某于2004年受雇于某公司,并与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该合同规定:劳动者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凡违章作业而受伤害的,责任由劳动者自负。2005年10月,王某因未按要求作业,一根手指不慎被机器绞断。王某要求公司赔偿,公司却以受伤系他违章作业造成,不在工伤范围之内,且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亦不应担负为由予以拒绝。王某准备起诉维权,请问:违章作业工伤也属工伤吗? 
    [分析]: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该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根据前述规定,违章作业负伤显然仍纳入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范畴内。是否构成工伤不以劳动者是否过错为标准,即便劳动者有一定的过错,只要其过错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之内,该过错便不影响工伤的构成。王某负伤虽系违章作业所致,但这并不妨碍对工伤的认定,王某有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赔偿。 
    至于王某与公司所签定的劳动合同中违章作业受伤自行担任的规定,因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避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因而该条款归于无效。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其不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亦不会得到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的支持。 
(编辑: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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