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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拟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者新设拘留处罚
发布时间:2007-1-25 14:41:00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月24日讯 记者郄建荣 在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的眼里,现行环保法律法规的“软”、处罚额度的“低”,无不成为环保执法的掣肘。就此,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接下来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将在强化法律责任上下足功夫。

  周生贤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在今后的立法中,正在考虑将新兴的环境管理制度用法律、法规固定下来,以求通过立法使环保老大难问题有所突破

  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强化法律责任也是国家环保总局在未来立法中重点考虑的问题。他还透露了将纳入“强化”的具体范围:

  ———增加处罚的种类。如,对环境违法者的行为新设予以通报批评的声誉性处罚;对有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责任人新设拘留等处罚;对埋设暗管偷排污染物、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长期超标排放等具有连续性的违法行为,引入“按日计罚”方式,或者按照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决定罚款数额。

  ———按照“违法必罚”的原则,对法律条文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都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

  ———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大幅度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和罚款数额。

  ———扩大“责令停业关闭”、“责令限产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没收”、“责令拆除”等手段的适用范围。

  ———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人不仅要负责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而且要承担“对环境的损害”,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的退化以及应急和修复等相关费用。

  ———增加强制措施。对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等直接影响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和其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环保部门直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责成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断水、断电、断运、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编辑:幽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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