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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对农村中小学课本费作业本费实行最高限价
作者:刘宝芝 发布时间:2007-1-31 13:31:00 来源:河北农业信息网
    实行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将免收杂费,只按规定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享受免费教科书政策的学生,不缴纳课本费。河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收费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规定,实行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统一执行省确定的课本费与作业本费标准,课本费与作业本费分年级实行最高限价。课本费为国家课程和省定地方课程教材费用,不含教辅材料和听力磁带。各年级课本费最高限价,1年级为45元/生/学年,2年级为55元/生/学年,3年级为75元/生/学年,4年级为85元/生/学年,5年级为90元/生/学年,6年级为90元/生/学年,7年级为145元/生/学年,8年级为150元/生/学年,9年级为115元/生/学年。

  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执行冀价行费[2004]41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即1-2年级每生每学年12元,3-6年级17元,7-9年级28元。如需购买练习册等,一律纳入作业本总费用中,不得另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

  以上确定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均为最高限价,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各市不得突破。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节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通知规定,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通知明确,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要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取消规定以外的其它各种代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学校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

  省物价局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向学生家长发放明白卡、制作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进行公示,切实做到明明白白收费。同时要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收费的,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以上政策从2007年春季新学期开始执行。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收费标准为学年收费标准的50%。 
  

 
(编辑:幽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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